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抚顺市国家公务员试行待岗培训制度的实施办法

  2、连续旷工超过十天或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二十天,借故不上班或病、事假理由不充分、时间累计超过半年的;
  3、工作态度不端正、不认真,玩忽职守,有失职、渎职、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但又构不成辞退条件的;
  4、违反职业纪律、违背职业道德,以职务之便向基层或个人谋取私利、索要财物,办私事达不到目的刁难基层和群众造成一定影响的;
  5、患病不能按规定时间坚持工作,累计半年以上的;
  6、有其他违纪行为,不适宜在行政机关工作,又构不成辞退条件的。
  (四)因机构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限额,精简分流的人员,可参加转岗培训。
  四、确定待岗培训人员的办法和审定程序待岗人员可通过以下办法确定:
  (一)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在落聘者中确定待岗人员。市政府机关全面推行聘任制,对正副处长实行竞争上岗、择优任用;对一般工作人员在处室内实行双向选择。对选择不到处室、各处长又不选择的工作人员,视为落聘人员。
  (二)通过完善考核激励机制,从考核不合格者产生待岗人员。要健全年度考核工作的法规体系,增强考核工作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使年度考核结果成为确定待岗人员的重要依据:(1)因主观原因造成工作目标未完成的;(2)目标管理工作被亮黄牌的主要责任人;(3)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单位总人数半数的;(4)被确定不称职的。通过年度考核,各单位可根据上述情况,酌情定为待岗培训人员。
  (三)通过强化监督管理,根据群众的反映和意见确定待岗培训人员。加强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建立政府机关勤政廉政建设监督网,在社会上聘请勤政廉政监督员,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反馈政府机关及公务员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其中群众反应较大、有损于人民政府和国家公务员声誉的,各单位可根据问题性质、情节的严重程度定为待岗人员。
  待岗人员的审定程序:
  (一)各单位依据待岗人员条件和办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单位党组或党委确定待岗人员。
  (二)确定前,各单位党组或党委要认真审核待岗理由是否充分,待岗事实是否真实,民主测评和年度考核等是否按程序进行,综合评鉴、待岗依据是否准确得当等。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同意后,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国家公务员待岗培训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由单位党组或党委审批,并签发《国家公务员待岗培训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待岗培训者本人。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