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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清产核资后房产税、印花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第一批)》(发布日期:2008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17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清产核资后房产税、印花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锡地税三[1998]03号 1998年3月13日)


三市(县)地税局、市区各分局、稽查局、新区财税局:
  为统一企业(含国有、集体企业,下同)清产核资后的有关税收征免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6)69号文《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和财税字(97)131号《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精神,现提出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清产核资后,凡帐面已按重估后的价值记载,并已按重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的,应根据有关税法规定,按重估入帐的新价值计算缴纳房产纳和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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