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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税系统1998年信息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简讯每条记1分;
  (二)动态及一般性工作信息,每条记2分;
  (三)综合性信息每条3分;
  (四)预测性、调研性信息每条记5分;
  (五)上述信息凡被省委、省政府或国家税务总局采用的,每条加记15分,被国务院采用的,再加记20分。
  本条规定与第十六、十七条交叉的,不重复记分。
  第十九条 上述信息被上级领导批示的,根据批示层次加记分。
  (一)被省地税局领导批示的,每条加记10分;
  (二)被省委、省政府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示的,每条加记20分。
  (三)被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每条加记30分。
  第二十条 属国家税务总局信息联系点的市(地)地方税务局,其信息采用按第十七、十八、十九规定记分,不另加记分数。
  第二十一条 对报送信息失实、有重大纰漏或故意隐匿情况不报的,一经发现,扣20分。
  第二十二条 季度终了,省地税局将对各单位信息采用情况及累计积分情况予以通报。

第四章 目标考核评价

  第二十三条 年度终了,省地税局将对市(地)地税局年度信息工作作出评价,评价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凡第十六条规定的基础工作分达不到100分的,年度考证为不合格;达到100分的,为合格;基础积分达到100分,且年度总积分达到180分以上者为优秀。
  第二十四条 年度终了,省地税局将根据各市(地)、各处室和各信息联系点全年累计积分,结合信息质量及工作开展情况,评选出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二十五条 年度终了,省地税局将视各单位信息工作情况,对信息联系点进行调整。
  (一)年度总积分排列前5名的市地,可设2个省地税局信息联系点;年度总积分排名未进入前5名的市(地)级单位,只能设一个信息联系点。
  (二)省地税局信息联系必须在市地总结考评的前5名中产生,由所在市地推荐报省地税局认可。
  (三)在我省的国家税务总局信息联系点,从省地税局考评的前5名中产生,一年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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