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要加强对下级信息工作的指导,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及时下发信息报送要点,提高信息的针对性和效性。
第十一条 不断改进信息工作手段,充分利用现代化通讯网络报送信息,急事急报,重大要点,提高信息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 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注意挖掘深层次信息,并对信息严格把关,努力提高信息质量,确保自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 目标考核标准
第三十条 税务信息工作目标考核,采取累计记分制。
第十四条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信息工作年度总积分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有一个省地税局信息联系点的:
市(地)级年度总积分=本级积分+信息联系点积分×40%
(二)有两个省地税局信息联系点的:
市(地)级年度总积分=本级积分+(得分较高的信息联系点积分×70%+ 得分较低的信息联系点积分×30%)×50%
第十五条 市(地)级本级积分=基础积分+采用积分+领导批示积分
第十六条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基础积分(满分100分)标准为:
(一)领导重视、没有信息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信息员,记5分;
(二)信息网络健全、来源渠道畅通,记3分;
(三)制度完善、工作规范,记3份;
(四)定期下发信息报送要点,记5分;
(五)年终及时上报信息工作总结,记5分;
(六)改进工作手段,大部门信息通过现代化通讯网络报送,记4分;
(七)为保证信息数量和质量,采取对报送数量和采用量记基础分的办法(合 计75分)。市(地)税局全年报送信息达到100条,其中调研性、综合性信息12条,记25分;被省地税局采用动态性信息10条以上,记20分;综合性信息5条以上,记15分,调研性、预测性信息3条以上记15分。
第十七条 省地税局信息联系点全年报送信息达到36条,其中调研性、综合性信息4条,记20分。达不到者不得分。
第十八条 各市地地税局、信息联系点及省地税局各处室报送信息被山东省地税税务局《地方税务情况》采用的,按下列标准记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