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职能和行使劳动安全监察的职权。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综合与协调,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以及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安全卫生状况、特种设备运行情况的监察;依法处罚安全生产违章行为;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和批复工作;督促企业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源进行整改和监控的工作。要积极组织安全生产管理科学研究,努力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
三、加强领导,采取措施,狠抓落实
(一)继续坚持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改变用单一死亡指标进行考核的办法,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一并纳入考核内容,签定责任书,实行综合考核。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责任,并作为评价、考核有关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
(二)各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在安全生产的基础上努力提高经济效益。每年要在教育职工遵章守纪、强化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投入安全生产资金等方面办几件实事;同时要严格管理,坚持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确定检查重点,明确检查责任人,限期解决不安全问题,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对租赁、承包、股份制等形式的企业,在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中,要有安全生产管理内容,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三)各级劳动、公安、监察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能,加大执法力度。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现场巡查,及时督促有关单位对其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源进行治理和监控;对事故隐患严重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公安部门要加强法制宣传工作,积极开展预防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教育,严肃查处各类责任事故。监察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督促各级领导履行安全职责。对因管理松懈、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而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重大、特大事故,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广大职工群众的安全生产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各企业对新职工必须进行入厂前的安全教育,对从事危险岗位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和自救技能的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特别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提高农民工的安全生产自我保护能力。各新闻单位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舆论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和管理经验。同时对典型事件和违章行为,进行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