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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发放、复验管理办法》等五个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8年3月20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卫生局
1998年3月20日

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和区县卫生防疫机构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机构;依本办法规定的项目承担辖区内生活饮用水卫生检验任务。
  第三条 各类供水设施的水质卫生检验项目:
  城镇公共供水检验项目为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
  自备水源供水、二次供水检验项目为:色度、浊度、嗅、味及肉眼可见物,PH、总硬度、氯化物、氟化物、硫酸盐、硝酸盐氮、酚、氰、砷、汞、铬、铁、锰、锌、铅、铜、细菌总数、大肠菌群、余氯、耗氧量(〈3.0mg/L、氨氮(〈0.1m/L),亚硝酸盐氮(〈0.05mg/L)。
  农村简易自来水检验项目为:色度、浊度、嗅、味及肉眼可见物,PH、总硬度、氯化物、硝酸盐氮、细菌总数、大 肠菌群、余氯、耗氧量(〈3.0mg/L)、氨氮(〈0.1mg/L),亚硝酸盐氮(〈0.05mg/L)。
  第四条 城镇公共供水每年柏、丰水期全面检测出厂水和水源水各一次;自备水源供水、二次供水及农村简易自来水每年检验水质一次。
  第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六条 本办法自1998年3月20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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