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
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8年3月20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卫生局
1998年3月20日
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
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和区县卫生防疫机构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机构;依本办法规定的项目承担辖区内生活饮用水卫生检验任务。
第三条 各类供水设施的水质卫生检验项目:
城镇公共供水检验项目为国家《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
自备水源供水、二次供水检验项目为:色度、浊度、嗅、味及肉眼可见物,PH、总硬度、氯化物、氟化物、硫酸盐、硝酸盐氮、酚、氰、砷、汞、铬、铁、锰、锌、铅、铜、细菌总数、大肠菌群、余氯、耗氧量(〈3.0mg/L、氨氮(〈0.1m/L),亚硝酸盐氮(〈0.05mg/L)。
农村简易自来水检验项目为:色度、浊度、嗅、味及肉眼可见物,PH、总硬度、氯化物、硝酸盐氮、细菌总数、大 肠菌群、余氯、耗氧量(〈3.0mg/L)、氨氮(〈0.1mg/L),亚硝酸盐氮(〈0.05mg/L)。
第四条 城镇公共供水每年柏、丰水期全面检测出厂水和水源水各一次;自备水源供水、二次供水及农村简易自来水每年检验水质一次。
第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
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六条 本办法自1998年3月20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