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
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8年3月20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卫生局
1998年3月20日
北京市供水设备及用品的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
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生产、销售、使用利用新材料制作的供水设备及用品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销售单位)均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供水设备及用品进行卫生许可的审批;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对利用新材料制作的供水设备及用品的卫生质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四条 供水设备及用品的检测:
生产、销售单位要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提供一定数量的样品(水处理设备及用品要求提供两件以上样品;储存、输送设备及用品提供的样品数量根据产品大小来决定)以满足试验需要,检验机构在二个月内完成供水设备及用品安全性和功能性检验,并出具检验和卫生评价报告。
第五条 供水设备及用品的申报:
生产、销售单位申报时必须提交申请表、产品的企业标准、说明书、卫生质量监测评价报告、水质检验报告以及毒理学鉴定报告、有机物成分分析报告、生产人员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等。还应提供材质合格证明、产品研制报告、产品的理化性能测试报告以及用户意见。
第六条 供水设备及用品的审批:
申报单位填写北京市生活饮用水供水设备及用品审批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将第五条所要求的资料打印或复印10份交市卫生局生活饮用水供水设备及用品卫生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经评审合格的产品由市卫生局审核后颁发北京市生活饮用水供水设备及用品卫生许可批件。
第七条 市场销售的利用新材料制作的供水设备及用品的单位必须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批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