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卫生防疫机构对申请项目进行卫生质量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
三、卫生行政部门对经卫生审查评价质量合格的,应在二周内发给卫生许可证。
第五条 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
一、管理责任单位、卫生维护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设专、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管水员)。
二、管水员和从事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的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持证上岗。
三、供水设备应当运转正常。
四、供水设施在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有污染源。
五、自备水源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得有任何连接;二次洪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得直接连接,应当设不承压水箱。
第六条 卫生维护单位申请卫生许可证时必须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固定的从业人员;具有从事此项工作应具有的设备、工具及个人卫生防护设备等用品。
卫生维护单位必须领取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七条 卫生许可证的复验程序同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程序。
第八条 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验一次,加盖合格标识。
第九条 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由市卫生局统一印制;加盖发证机关公章,标明生活饮用水许可项目。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
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8年3月20日起施行,本办法用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卫生局
1998年3月20日
北京市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
设施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
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