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粮食加价费;
7.在农村收取的治安联防费;
8.支援“三夏”费(在补助社会性支出之外另行摊派的);
9.大众读书费;
10.春节演出费;
11.兵役费;
12.移民费;
13.残疾人就业保险费;
14.计量定级资料费;
15.乡镇政府自行设立的消费基金;
16.自来水许可证费;
17.各种普查收费;
18.防火费;
19.珠算证验证费;
20.饮食修理服务行业管理费在农村收取部分;
21.摊派会议费。
(七)属于合法项目,但国家已于1993年7月宣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暂缓收取,应停收的1项:
向农村(含近郊农村)地区的乡镇企业收取的水资源费(市水利局、市节水办)。
二、我市乡镇企业收费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市各级党政组织按照中央部署,在减轻农民负担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今年7月下旬,中纪委、监察部检查组对我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进行了检查,充分肯定了我市减负工作的成绩,认为我市各级领导对此项工作十分重视,措施得力,农民群众比较满意。但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尽管我市农民的直接负担不重,但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是乡镇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依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主要问题是:
(一)少数部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向乡镇企业乱收费。国务院、市政府明令取消的项目、明令降低收取标准的收费项目以及暂缓执行的收费项目,有少数部门未执行,继续向乡镇企业乱收费。如,治安联防费、饮食服务修理行业管理费在农村收取部分和农村教育基金,早在1993年就已被国务院、市政府明令取消;水资源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自1994年列入暂缓收取项目,有关部门却擅自继续收取。又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费,市民政主管部门自1994年以来一直超标收取。
(二)利用权力,巧立名目,向乡镇企业搞集资和摊派。企业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一是一些行政管理部门利用手中权力,在企业登记、年审等环节,强行向企业摊派各种报纸、刊物、书籍,强行推销各种商品。二是一些具有行业垄断性质的部门在合理收费之外,将本部门提供的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或向企业强行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如有的区县邮电部门强行向企业收取“延伸服务费”、“信息入网费”。有的区县国税局依据内部文件随意向企业收取税务咨询费,少则200元,多则30000元不等,没有明确的收费标准。再如有的区县供电局向企业收取“三电”服务费,仅从一个企业就收取1万余元,虽有文件依据,但收费后不服务,要服务还得单交费。三是有的合法收费项目收取不到位,乡镇政府或村委会自定项目乱收费。在理清出的不合法收费项目中,有近三分之二是自定的收费项目。这些收费中的绝大多数是用于乡镇企业所在村或乡镇的社会性支出和支农费用,如支援“三夏”费用、修路费、优抚费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这些费用应当从乡镇企业上交的“补助社会性支出”款项或乡镇统筹费以及乡镇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但多数地方没有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合法的收费项目没有收上来,却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自设项目、自定标准乱收费、乱摊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