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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转发市监察局等六单位《关于印发<我市向乡镇企业收费的取消项目和审核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10.统计登记及证书费(市统计局);
  11.森林植被恢复费(市林业局);
  12.超标排污费(市环保局);
  13.卫生监督防疫费(市卫生局);
  14.锅炉压力容器检测费(市劳动局);
  15.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经商管理费(市劳动局、市外来人口管理办公室);
  16.暂住证费(市公安局);
  17.机动车驾驶员年审费(市交管局);
  18.养路费(市交通局);
  19.运输行业管理费(市交通局);
  20.委托雇工费(市人防办);
  21.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市建委);
  22.建筑行业管理费(市建委);
  23.建筑工程许可证执照费(市规划局),经区(县)政府批准的扶贫工程和农村文教卫生、福利建筑以及农民个人建私宅免收;
  24.征地事务管理费(市房地局),收取范围限定于国家建设用地项目,收取的对象仅限于国家建设用地单位。
  (二)属合法项目,现已降低收费标准的1项:
  乡镇企业管理费(市乡镇企业局);
  收费标准由销售收入总额(包括经营收入、劳务收入)的0.5%降到0.1%,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原合法,但近期已取消的2项:
  1.统计台帐工本费(市统计局),自1998年度取消;
  2.汽车维修管理费(市交通局),自1998年1月1日起取消。
  (四)属于合法项目,收取标准不符合规定,纠正后可继续执行的1项: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费(市民政部门)。
  自1994年1月1日起,对农村社会福利企业收费标准按营业额的0.5%执行。
  (五)属于合法的服务性收费或社会公益性捐助,应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摊派、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的13项:
  1.灭蚊蝇、鼠药费;
  2.捐资助学费;
  3.灾区募捐费;
  4.法律咨询费;
  5.培训费;
  6.资产评估费;
  7.邮电延伸服务费;
  8.信息入网费;
  9.地图标载费;
  10.工商查询费;
  11.环保监测服务费;
  12.粪便抽运费;
  13.各种报刊订阅费。
  (六)属于乱收费、摊派,应取消的21项:
  1.民兵干部服装费;
  2.修路费(在乡统筹费之外另行摊派的);
  3.摊派慰问教师费;
  4.现役军人优抚费(在乡统筹费之外另行摊派的);
  5.赞助办学费(在乡统筹费之外另行摊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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