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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转发市监察局等六单位《关于印发<我市向乡镇企业收费的取消项目和审核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四、随着减轻企业负担和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不断深入,本通知涉及的收费项目如有变动,按新的规定执行。
  五、市清理向乡镇企业收费联合检查组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
  地 址:丰台区西三环南路9号(六里桥西南方)
  邮 编:100073
  电 话:63836112
  市农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管站
  地 址:西城区北三环中路19号市农业局院内
  邮 编:100029
  电 话:62014063
  北京市乡镇企业局
  地 址:朝阳区惠新东街6号
  邮 编:100101
  电 话:64968321

  附件:

我市向乡镇企业收费的取消项目和审核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认真研究解决涉及农民负担的深层次问题,切实减轻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负担”的要求,根据国家农业部、监察部、计委、财政部《关于检查清理向乡镇企业收取费用的通知》和市政府有关领导的批示,市监察局、市农办、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乡镇企业局、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我市乡镇企业收费情况进行了检查、清理。
  一、我市向乡镇企业收费项目的审核情况
  这次清理检查工作,采取了双向调查的方法,既检查了市级执收部门的收费情况,又对13个区(县)、27个乡(镇)的460多个乡镇企业的交费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共清理出向乡镇企业收费项目63项。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别是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1993年以来涉农收费项目的具体规定,经审核,分为以下七种情况:
  (一)属于合法项目,应继续执行的24项:
  1.采矿登记费(市地矿局);
  2.矿产资源补偿费(市地矿局);
  3.计量器具检定费(市技术监督局);
  4.企业注册登记费(市工商局);
  5.工商企业年检费(市工商局);
  6.经济合同文本费(市工商局);
  7.集贸市场管理费(市工商局),农民自产自销农副产品免收;
  8.教育事业费附加(市国税局、地税局);
  9.税务登记证(市国税局、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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