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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转发市监察局等六单位《关于印发<我市向乡镇企业收费的取消项目和审核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转发市监察局
等六单位《关于印发<我市向乡镇企业
收费的取消项目和审核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京房地计字[1998]211号)


征地事务所、各区县房地(土地)局:
  现将市监察局、市政府农林办、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乡镇企业局、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六单位联合发文《关于印发<我市向乡镇企业收费的取消项目和审核意见>的通知》(京监文(1998)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涉及我局系统属于合法项目,继续执行的征地事务管理费,收取范围限定于国家建设用地项目,收取的对象仅限于国家建设用地单位。

                       1998年3月23日

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乡镇企业局、北京市农村

经济研究中心《关于印发我市向乡镇企业收费

的取消项目和审核意见的通知》

(京监文[1998]5号)



各郊区(县)人民政府,市属委、办、局(总公司):
  市清理向乡镇企业收费联合检查组提出的《我市向乡镇企业收费的取消项目和审核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郊区(县)领导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结合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宣传教育,逐级传达至基层。要对照检查,做好此项工作的贯彻落实;并于3月31日前将书面总结分别报送市清理向乡镇企业收费联合检查组和市农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市属委、办、局(总公司)要加强业务指导,规范收费行为。收费单位收费时须持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开据市财政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方可收费。今后,还要建立乡镇企业收费监督卡制度。要对照本通知对本系统涉及向乡镇企业收费项目进行检查,并于3月31日前将书面总结分别报送市清理向乡镇企业收费联合检查组和市农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郊区(县)农委(办)、财政局、物价局、监察局、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经管站要在农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做好对此项工作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农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在春、秋两季执法大检查中,将重点检查此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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