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含流产,下同)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药费及治疗费(以下统称生育医疗费),各地(市)应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审核制度,以便尽快向实报实销过渡。
为了确保生育职工孕产期的基本医疗及保健,使基本的、合理的生育医疗费用得到实报实销,而又避免医疗费开支失控,并且最大限度地促使医院实现生育医疗诊治规范化,收费标准化。各地(市)、县应确定生育定点医院,并建立资格审定和考评制度,通过与其签定《生育保险服务合同》,明确和规范其所承担的生育医疗服务范围、项目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付费方;式及合同期限等,并对定点医院试行生育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或"项目结算"办法。
"定额结算",即根据《山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聘请有关专家与定点医院共同测定不同分娩方式下的生育医疗费用最高限价,作为定额结算的基本标准,直接向医院定额拨付,超支部分医院承担,节约部分归医院所有。
"项目结算"为生育医疗终结后,医院应详列职工生育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各医疗服务项目(含发生的次数,下同)及所用药品,社保机构依照附表二《山西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医疗服务项目统筹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统筹目录》)逐项审核。凡属《统筹目录》内的项目,又为该生育职工分娩方式下,为确保母婴安全、健康而必须发生的项目,并使用的药品为《山西省企业劳保医疗用药目录》范围内与生育有关的药品,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统筹目录》以外因治疗其他疾病所发生的项目及使用的药品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相关政策规定支付;其他项目及自费药品、营养药品的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如审核发现虚报来发生项目或医院为创收增加非必须发生的项目时,应对医院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例如,采用扣减其生育医疗费支付比例等办法),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医院资格。对"诊治规范化、收费标准化"执行好的医院,应给予适当奖励。
住院床位费,原则上向生育职工实行"定额包干"办法。具体标准各地(市)、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定。为促使生育职工在不同等级的定点医院之间合理流动,充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可将当地各医院的最低住院床位费(单位:每床日)的平均收费标准定为"基本标准",对不同等级的医院确定不同的系数。职工实际领取的生育住院床位费定额为:
"基本标准"×系数×住院天数。
其中:"系数"一项,为职工生育所在医院对应的系数,收费类别越高的医院,系数值越小,但各系数值均应大于或等于1;如果当地各定点医院之间住院床位费差距不大时,可只定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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