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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4月14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14日)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8]38号 1998年4月14日)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8]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结合年审工作,对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累计6个月出现税负偏低或异常申报纳税,又无正当理由的商业一般纳税人,按财税字[1998]4号通知精神予以清理,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对年销售额已达到180万元以上的商业企业,应强化财务核算,并按一般纳税人管理。过去凡是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变通作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的,各地应按一般纳税人认定程序,认真组织一次清理认定。
  三、今后对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应按财税字[1998]4号文严格把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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