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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川财基[1998]9号 1998年4月17日)


省级各部门、各市、地、州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于使用省财政贴息资金的建设项目,其贴息资金的财务处理需报经省财政厅批准。
  二、经批准设置了临时筹建机构的大中型项目或重点项目,其管理费用应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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