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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处置重特大爆炸事故预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处置重特大爆炸事故预案》的通知
(青政发[1998]6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处置重特大爆炸事故预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青岛市处置重特大爆炸事故预案


  为了使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在本市发生重特大爆炸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妥善做好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损失与危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下重特大爆炸事故:
  (一)一次死亡3人或者死伤5人,伤10人以上或者造成损失万元以上的重大事故;
  (二)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爆炸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特大事故;
  (三)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特大事故;
  (四)死伤人数或经济损失虽达不到以上数额,但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组织领导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市重特大爆炸事故处置总指挥部,市总指挥部设在市政府办公厅,由市长任总指挥,副市长和市政府秘书长、驻青部队首长及有关部门领导任副总指挥。市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统一部署和督促检查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市总指挥部的各项决策、命令的情况,全面了解掌握处置情况,起草文稿及其他文秘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部门工作中的问题及通信联络等有关工作。
  为加强对现场处置工作的领导,由市政府分管市长赶赴事故发生地成立现场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由副市长任组长,事故发生地党委、政府和归口管理部门及公安、检察、卫生、劳动、民政、市政及当地驻军和武装部等各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现场处置指挥领导小组视情下设以下机构:
  (一)情况信息组:由事故发生地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由其政府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参加,政府负责人任组长,其他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主要负责及时了解控制现场情况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随时与市总指挥部保持联系,及时反馈信息,确保上报下达,信息畅通。
  (二)救护组: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市医疗、医药等单位及驻青部队后勤卫生部门参加,由市卫生局局长任组长,其他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任副组长。负责组织足够的医疗救护队伍、车辆赶赴现场; 设立现场临时抢救中心,及时抢救、转移受伤人员; 指定医院,调动医疗人员、器械、药品参加抢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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