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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建设用地实行五统一的规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46号)


  现发布《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杜远明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七日

长沙市城市建设用地实行五统一的规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沙市城市建设用地实行五统一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三条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1年内投入的开发资金不足地价25%,或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2年征而未用的”改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2年征而未用的。”
  二、第三十条删去,第三十一条改为三十条,“并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处以每平方米5至10元的罚款直到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修改为“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三、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删去“并按每平方米5到10元处以罚款”一段。
  四、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除责令交还土地外,并处以每平方米5至10元的罚款”改为“按非法占地论处。”
  五、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依次改为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六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城市建设用地实行五统一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并作必要的文字修改后,重新发布。

长沙市城市建设用地实行五统一的规定


  (1994年5月11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8年2月17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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