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单位辞职证明、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具的存档证明及是否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证明;
(六)申请人原律师档案和省、市司法厅(局)执业证收回、执业期限及执业表现的证明;
(七)拟调入律师事务所接收证明;
(八)聘任协议;
(九)申请人身份证、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第六条 外省、市人员取得律师资格后没有执业经历,拟在北京市专职执业的,须具备相应条件,并向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材料,由该所或所在区、县司法局上报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审核:
(一)《律师执业登记表》一份;
(二)《律师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一份;
(三)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单位辞职证明、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具的存档证明及是否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证明;
(六)省、市司法厅(局)出具的未在当地执业的证明并将其律师资格档案转我市;
(七)实习总结;
(八)实习鉴定;
(九)聘任协议;
(十)申请人身份证、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第七条 申领兼职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应向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提交下列材料,并由该所或所在区、县司法局上报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审核:
(一)《律师执业登记表》一份;
(二)《律师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一份;
(三)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国外取得的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及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译文;
(五)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颁发的已期满的实习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签定的聘用协议;
(七)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及同意兼职的证明;
(八)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九)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第八条 申请换领或补发律师执业证的,应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意见后附上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二寸照片一张,由该所持以上材料到发证机关办理换领或补发手续。
执业证损坏的,应交回原执业证;执业证遗失的,应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九条 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属区、县管理的,其申请材料应报送所在区、县司法局。区、县司法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市司法局。其他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