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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京司发[1998]30号 1998年4月1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律师执业证的申领、发放、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律师执业证是律师执业的有效证件,每年度注册一次,未经注册无效。
  第三条 申领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必须在一个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满一年,并持有我局颁发的《实习工作证》。
  第四条 申领专职律师执业证的本市人员应向所在的或拟加入的律师事务所提交下列材料,并由该所或所在区、县司法局上报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一)《律师执业登记表》一份;
  (二)《律师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一份;
  (三)律师资格证书或授予律师资格的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国外取得的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译文;
  (五)人事部门出具的调入律师事务所的证明(指国资所),或人才交流中心律师档案库存档证明(指合作、合伙所),离退休人员需提供离退休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颁发的已期满的实习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
  (七)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聘任协议;
  (九)申请人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是否受过行政、刑事处分或处罚的证明,离退休人员需提供原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从事律师工作的证明;
  (十)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第五条 在外省、市曾经从事过律师工作的人员拟在京申领专职律师执业证,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向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提交下列材料,由该所或所在区、县司法局上报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审核:
  (一)《律师执业登记表》一份;
  (二)《律师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一份;
  (三)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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