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纯益率的修订
1.对利润率确实较低的工业企业,各单位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办法》中规定的工业企业纯益率基础上下调1个百分点。
2.被鉴定为乙类企业的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纯益率使用《补充规定》第二款建筑安装企业的纯益率。
3.被鉴定为乙类企业的其他企业使用纯益率,其比例为城区及近郊区纯益率为5%-6%,远郊区县纯益率为4%-5%。
4.为了适应我局征管改革的需要及大系统V3.0的运行,对实行定率征收的修理修配行业,其税源统计口径将有所调整(另文明确)但其“纯益率”仍按《办法》所规定的修理修配企业的纯益率执行。
二、定额征收办法
(一)定额征收的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体、私营企业中凡不具备自核自缴的砖窑、灰窑实行定额征收。
(二)鉴定方法和程序
1.根据《办法》附件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1-5项有一项不合格者,即按定额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2.鉴定程序
鉴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时,首先应由主管税务所根据鉴定的内容及标准逐项审核,填写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签注意见后,报区县地税局审批、核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并加盖公章。被鉴定为实行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税务机关对其下发《企业所得税定额征收通知书》(格式附后)。
(三)核定时间及税款定额
对实行定额征收的企业,税务机关必须每年对其进行重新核定,时间为当年的三月底之前,其税款定额为:砖:1.5元-5元/千块;煤:1.5元-4元/吨;灰:1元-2元/吨/
(四)申报、缴税时间
对实行定额征收的企业,可按季、半年、年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申报缴纳期限由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自定。
(五)其它
实行定额征收的企业,遇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严重事故,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由纳税人及时通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派员调查确认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其原核定的税额。
此外,各单位一定要按照市局《关于定率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加强管理和培训工作的通知》(京地税企[1996]551号)加强对实行定率、定额征收企业的管理,切实落实培训升级措施,以达到制定《办法》的最终目的。
三、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实行,本通知下发后凡《办法》、《补充规定》中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