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市企业所得税
定率定额征收办法的补充通知
(京地税企[1998]143号 1998年4月3日)
市局《关于对部分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定率征收暂行办法》(京地税企[1995]54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定率征收的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京地税企[1996]218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实施以来,对加强税收征管,减少税款流失,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使《办法》和《补充规定》更加完善、更适应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同时也为贯彻市局《关于推广定额征收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1997]267号)文件精神,现将《办法》和《补充规定》作如下修订补充,请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定率征收的修订
(一)适用范围的修订
将《办法》第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修订为: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民办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非资人人出资设立及法人与自然人出资设立)中的建筑安装企业(含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年销售(营业)收入在15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修理修配企业、商业企业、饮食服务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其他企业。
2.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私营企业、自然人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建筑安装企业(含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业企业、修理修配企业、商业企业、饮食服务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其他企业。
上述企业或组织中凡因帐目混乱或不健全,成本资料、收入费用凭证残缺不全,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经主管税务部门鉴定为乙类企业的,均适用《办法》、《补充规定》、本《补充通知》。
(二)申报缴纳时间的修订
为提高征管效率,方便纳税人,将《补充规定》中“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改为“按季或半年或年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别单位由于特殊原因,在一定时期内需保留按月征收的,报经市局批准后可继续实行按月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