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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私房出租税收征收的补充规定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私房出租税收征收的补充规定
(沪地税地[1998]36号 1998年4月12日)


  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要进一步加强外来流动人员管理和登记,确保社会治安等工作的落实。经研究,对一些私房出租给外来流动人员未经公安等部门办理《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的,均应按综合征收率征收税款,不得享受按综合征收率减半征收的政策照顾。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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