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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预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预案》的通知
(青政发[1998]6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预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青岛市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预案


  为使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在我市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时,能统一步调、协同作战,高效有序地做好灭火和抢险救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重特大火灾:
  (一)死亡3人以上; 重伤10人以上; 死亡、重伤10人以上; 受灾30户以上; 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重大火灾事故;
  (二)死亡10人以上; 重伤20人以上; 死亡、重伤20人以上; 受灾50户以上; 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特大火灾事故;
  (三)在存储易燃易爆、化学、放射等物品场所和重点公共场所、要害单位以及大型仓库等发生的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火灾事故。
  二、管辖分工
  重特大火灾事故按以下管辖分工实施:
  (一)停泊在水面上的船舶、水上设施、港口码头发生火灾,由海上安全指挥部负责,港务公安消防队为主实施扑救,其他有关力量配合;
  (二)山林火灾,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林业、园林消防力量为主扑救,其他力量配合;
  (三)军事管理区内山林发生火灾,由驻军为主实施扑救,其他有关力量配合;
  (四)其他火灾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市公安消防部队为主扑救,其他力量配合。
  三、组织指挥
  在我市发生重特大火灾,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处置。在青岛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基础上,补充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成立青岛市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总指挥部,市长任总指挥,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驻青部队首长任副总指挥,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为市总指挥部成员。市总指挥部负责部署灭火和抢险救灾工作,决策重大灭火措施,通报情况,调派部队参加灭火和抢险救灾,解决灭火和抢险救灾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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