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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港总公司第二航务工程局第四工程公司上缴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港总公司第二航务工程局
第四工程公司上缴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通知
(皖国税函[1998]35号 1998年2月20日)


芜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15号通知,同意中港总公司所属航务工程局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分配第二航务工程局第四工程公司上缴总机构管理费在200万元以内“准予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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