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各类门票管理的通知
(鲁地税征[1998]9号 1998年2月23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物价局:
为加强税收征管,规范收费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各类门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各类门票均为收、付款凭证,是重要的财务、会计核算依据,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所指的发票,必须纳入各级地税部门发票管理范围,按国家税务总局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的规定,依法进行管理。
二、纳入地方税务部门管理的门票包括:
(一)各类公园,动(植)物园、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娱乐场所,旅游场所的 门票及其内部各种单设项目的门票及收费票据;
(二)各类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 保护单位、宗教场所等所用的门票。
(三)各级地税部门认定应纳入管理的其他门票。
三、凡纳入地税部门管理的各类门票,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规格与用纸全省暂不作统一规定,但必须在显要位置套印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各单位申请印制门票时,除放开价格的外,必须持有县级以上物价部门的有效核价文件,地方税务部门凭县级以上物价部门的有效核价文件监制门票。各类门票的领购、发放,按现行
发票管理办法执行。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切实做好各类门票价格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各类门票价格除放开价格的外,必须经县及县以上物价部门按价格管理权限核定,且必须在门票上明码标价,否则按有关价格法规进行处罚。
五、各级地税部门和物价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辖区内的门票管理工作。物价部门应将各类门票的核价文件及时抄送同级地方税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印制各类门票时,必须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在票面上一次性印明价格。严禁各单位在已印好的门票上利用种种方式改变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