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北京市直管
商业用房产权划转问题的批复
(京房地房字[1998]第128号 1998年2月26日)
丰台区房地局:
你局“关于丰台区国合商业用房产权划转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你局文中所提直管公房中商业用房的划转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建设部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商业网点建设问题的函》(国办函(1993)33号))中规定:“产权属国家所有的城市商业网点用房,应实行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城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产权属国家所有的城市商业网点用房,不得无偿划拨给使用单位”。
建设部也曾多次发出通知,禁止将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的非住宅用房划拨给使用单位。财政部早在1987年作出了关于停止单位之间的固定资产无偿划拨,一律实行有偿划拨的规定。这些规定目前仍然有效,必须遵照执行。因此,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直管公房,须由各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不得无偿划拨给任何使用单位。
建设部《关于不得擅自将直管公房无偿划拨给使用单位的通知》(建房(1996)401号)明确指出:“国办发(1995)47号《通知》,仅限于城镇国有粮油网点房产的划转,不适用于其它直管公房的划转。任何单位或部门都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将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其它直管公房无偿划拨给使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