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
年终结余分配的函》的通知
(闽国税计[1998]18号 1998年3月2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年终结余分配的函》闽财文[1998]012号)转发给你们,对税务系统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独立核算的可结合实际情况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参照执行。
附件: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年终结余分配的函
(1998年1月23日 闽财文[1998]012号)
省直各主管部门:
根据《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经研究,对省属事业单位年度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除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不高于40%的比例提取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具体提取比例由各单位在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并报备财务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