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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确权实施办法

  b.如双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员依据现状界址及地方习惯确定;
  c.将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和认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者,如有异议,必须在十五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a、b两条确界自动生效。
  6.记载调查结果。调查结果应在现场记录于地籍调查表上,并绘出宗地草图。
  六、水利工程用地的确权原则
  市、区县水利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涵闸等水利工程用地以及国家修建水利工程时征用并由水利管理部门使用或划入管理范围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使用权确定给水利管理部门。其它水利工程管理及附属用地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土地权属:
  1.凡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公布以前,国家水利部门管理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属国家所有,不再补办用地手续,土地使用权确定给水利部门。
  2.1962年9月《六十条》公布之日起至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国家水利部门管理使用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确定给水利部门,不再补办用地手续:
  (1)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
  (2)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
  (3)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
  (4)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
  (5)已购买原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的。
  3.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国有水利部门管理使用的土地按有关规定已办理正式审批手续的,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确定给水利部门。水利部门违反规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了清查处理后仍由水利部门使用的,确定为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确定给水利部门。
  4.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后,新建的水库、引水、灌溉等水利工程,至今未补办征地手续的,按现行规定补办征地手续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
  5.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其它单位或个人擅自占用上述范围内国有土地的,原则上应予退出,如一时无法退出,且不影响防汛及水利工程管理的,经征得水利管理部门同意,可暂时确定其使用。在水利管理部门与其签定暂时使用协议后,由土地部门发给其临时使用证,今后水利工程建设或管理需要时,应无条件退出,交还水利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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