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确权实施办法

北京市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确权实施办法
(京房地权字[1998]第180号 1998年3月16日)


  为全面开展北京市水利工程用地划界确权的登记发证工作,实现依法、统一、科学管理好水利工程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及国家土地局、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用地划界确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水利工程用地申请登记的范围
  1.市属及区县国家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
  2.市属及区县国家水利部门直接使用的生产、生活用地及其附属林地。
  3.市属及区县国家水利部门使用的其它土地。
  二、申请登记
  1.区县所属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生产、生活用地,由各区县水利管理部门向本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
  2.市属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生产、生活用地,由市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向土地所在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
  3.永定河、北运河(含温榆河、运潮减河)、潮白河三条分级管理的河道,属区县管理的河道、堤防及附属用地由区县水利(水资源)局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市属三河管理处直接管理的建筑物及河道,由市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
  三、宗地划分
  1.凡在同一区县境内各河道工程、干渠、支渠、专用防汛公路、水库及其它独立的水利工程用地均可分别作为一宗地登记,相应的水利工程配套附属设施不另分宗。
  2.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已经改变其土地用途的土地应独立分宗。
  3.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之外水利部门使用的生产生活用地应独立分宗。
  四、申请土地登记的内容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