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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案头稽核工作规程》(试行稿)的通知[失效]

  (三)经审查核对,发现纳税人有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并且达到立案标准的,由税务所所长审核后,将《纳税清算申报表》报区、县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部门进行立案登记,作为专案检查转交税务稽查所实施检查。税务稽查所实施检查并执行了有关的行政处理决定后,将《纳税清算申报表》连同税务检查报告和有关的入库凭证,报送区、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检查部门,由税务检查部门送交征收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作为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或者债权人申请宣告其破产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依法裁定是否宣告其破产。凡纳税人被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的 ,税务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公函指定专业人员参加人民法院成立的清算组。
  第三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破产企业自人民法院宣告其破产之日起以前的三个纳税年度缴纳地方各税的情况进行纳税清算,对其应缴税款、已缴税款和欠缴税款以及应缴纳的滞纳金等情况,提出清算报告,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清算组提交正式的清算报告,作为人民法院对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进行清偿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破产企业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入库后,凡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由人民法院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原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应当根据本机关提出的清算报告,审核税款和滞纳金的入库情况,缴销发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并将办理情况告知有关的人民法院。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权限

  第三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实施案头稽核工作中,凡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或者违反发票、帐簿管理办法的,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向其发出《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凡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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