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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案头稽核工作规程》(试行稿)的通知[失效]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报送的《代扣代缴情况报告表 》或者《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根据扣缴义务人或代征人代扣、代征的税种、税额 ,结合有关的征管档案,进行审核、评估。凡通过审核未发现问题的,由稽核人员填写《纳税状况评估意见书》,说明有关情况,报税务所所长审批后,存档备查;发现异常或者疑点的,由稽核人员填写《纳税状况评估意见书》,提出评估意见,报税务所所长审批后,作为日常检查的案源,由检查人员实施检查。
  第十三条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地方各税的纳税申报表数字逻辑关系不正确的,税务机关在录入计算机时发现有问题后,由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当事人对有关问题进行补正或者重新进行申报。

第三章 迟报催缴

  第十四条 迟报催缴是税务机关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过采取规定的行政措施,责令逾期申报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限期缴纳税款,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每一个税种的纳税申报期届满后次日,应根据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未申报户名单,办理催缴工作。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应按规定进行催缴,并区别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的《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前,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或者税务机关接到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过邮局寄送的纳税申报表的,以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确定的限期内办理纳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报,收缴税款 ,加收滞纳金,并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发出《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 ,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登记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下一个纳税期内,仍未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仍应按规定进行催缴。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某一税种连续三次未申报或者在三个月内未申报地方各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向区、县局征管部门发出《暂停供应发票通知书》(见附件三),停止供应发票,并对其进行纳税状况评估。稽核人员应根据有关情况和资料,填写《纳税状况评估意见书》,提出评估意见,报税务所所长批准后,作为日常检查的案源,由检查人员实施日常检查。
  对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检查并依法处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向区、县局征管部门发出《恢复供应发票通知书》(见附件四),恢复供应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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