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级税务检查部门要适应案头稽核工作的要求,加强力量,充实人员,确保案头稽核工作的有效实施。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案头稽核工作规程(试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务检查工作,保障案头稽核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改革总体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地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案头稽核是稽核人员在税务机关的工作场所,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有关纳税事项进行审查、分析、核对,并对违法、违章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的行政管理活动。
案头稽核工作包括:申报稽核、迟报催缴、减免缓退审核和纳税清算等四个方面的工作内容。
第三条 案头稽核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对所发现的异常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和规定的方法进行核对;对所确认的违法事实进行纠正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凡经审核评估发现纳税异常,符合一定条件或确认的违法事实达到立案标准的,为其他税务检查形式提供案源。
第四条 案头稽核工作必须以我市地方税务局税务信息管理系统提供的基本数据和税收征管档案为基础,本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本规程的规定和本规程所附的工作流程(见附件一)开展案头稽核工作。
第五条 本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税款征收的税务所是案头稽核工作的实施机关,对案头稽核工作范围内的有关事项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处理。
第六条 我市地方税务系统案头稽核工作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税务检查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凡本市地方税务机关实施案头稽核工作均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 申报稽核
第八条 申报稽核是税务机关通过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表或者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结合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存储的有关信息和税务档案资料(包括税务登记表、初始申报及纳税核定表、各税种各期纳税申报表及相应的税收票证、各期财务会计报表、税务检查及行政处罚情况,下同)进行分析、核对 ,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的行政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