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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案头稽核工作规程》(试行稿)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案头
稽核工作规程》(试行稿)的通知
(京地税检[1998]13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案头稽核工作规程》(试行稿)(以下简称《规程》),已经市局1998年3月20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请认真研究并组织实施。
  一、随着我市地税系统新的征管机制的建立和发展,税务检查工作的职能、地位和作用不断得到强化。在我市地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总体方案中确立了以案头稽核、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四位一体”的税务检查新格局。案头稽核是税务所开展税务检查的一种形式,是“四位一体”税务检查实施体系的基础,是税款征收工作与税务检查工作有机结合的衔接点,是税务所今后工作的主要内容。在我市地税系统积极、稳妥地开展案头稽核工作,是转变税务所的职能,实现税务人员从“专管户 ”向“专管事”过渡的关键,是税务检查工作实现在税收征管工作中主体地位的标志 。
  二、按照积极稳妥推进,由易到难,分段实施的原则,1998年第二季度在西城区地方税务局和燕山分局选择部分税务所进行案头稽核四项工作内容的试点工作。试点单位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开展案头稽核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对在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市局,由市局统一协调解决。在案头稽核试点工作的基础上,1998年第三季度,选择部分区、县局进行案头稽核的试运行工作,发现试运行中的问题,对《规程》进行修改和补充,作到基本运行。1999年,案头稽核工作在全市地税系统试运行。
  三、案头稽核工作由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包括案头稽核工作计划的制定、考核、监督;制定案头稽核工作制度;协调组织开展案头稽核的有关工作并负责案头稽核的统计、分析等工作。
  四、各级检查部门要按照案头稽核工作的要求,做好与有关职能部门和税务所的衔接和协调工作。案头稽核的四项工作内容仅限于各税务所实施案头稽核的工作程序 、审核内容、审核要求及统计报表等工作,不涉及审批权限问题,各项案头稽核工作的审批权限,仍按现行体制不变。
  五、各区、县局接此通知后,认真组织学习《规程》,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案头稽核工作的性质和工作要求,对《规程》在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方面组织人员进行讨论,广泛征求意见,并将讨论情况于1998年6月底前报送市局检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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