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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国税[1998]62号 1998年4月3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0号《通知》印发了《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方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管理中央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贯彻〈办法〉的具体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一并研究贯彻执行。
  一、财产损失的范围。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包括:纳税人当年确认的坏帐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
  (一)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是指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二)纳税人发生的存货损失是指纳税人进行存货盘存中发生的盘盈与盘亏相抵后的净损失、库存损耗以及失窃被盗、霉变锈蚀、折零残损、自然淘汰、遭受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失。
  (三)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损失是指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与盘亏相抵后的净损失、毁损报废、失窃被盗、因自然灾害遭受的损失。
  (四)纳税人发生的对外投资损失是指纳税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后,中途转让或到期收回以及接受投资企业清算时所取得的款项少于帐面价值的差额;纳税人拥有的有价证券因贪污、被盗、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也属于对外投资损失。
  二、财产损失申报时间及报送资料。
  (一)财产损失申报时间
  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应于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向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局”)或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进行申报。纳税人确因情况特殊,不能及时申报的,经主管税务局或市局批准可以延期申报,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
  (二)申报财产损失时需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时需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书或报备说明及其他相关资料,并按要求填报“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
  纳税人报送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书或报备说明中要注明财产损失总额、财产损失类型、数量、金额、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的期限等内容;其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包括:
  1、纳税人申报坏帐损失时要根据坏帐损失产生的原因提供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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