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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地税发[1998]33号 1998年4月7日)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书立、领受《条例》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该按规定缴纳印花税,于应纳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贴花。
  第三条 单位和个人应纳的印花税,由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管(另有规定除外)。
  第四条 对纳税人使用同一种类应税凭证,需要频繁贴花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地方税务部门批准,可按期实行汇总缴纳印花税并发给汇总缴纳许可证。经批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应在核定的纳税期限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汇总缴纳的期限由各市、县地方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汇总缴纳的应税凭证应编号装订成册,地方税务机关凭完税凭证在应税凭证封面上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式样按苏税计(88)42号通知办理)保存备查。
  第五条 凡纳税人每份应纳税凭证一次贴花数额超过500元或对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总额贴花的资金账簿和实行汇总缴纳的凭证,可由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缴款书或完税证代替贴花纳税,并同时在应税凭证上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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