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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集中管理试行办法

  1、市收费管理局在全市设立四个集中收费站,与各职能部门配合实行审核和收费一条龙运作:
  (1) 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市场收费站。设在该市场二楼,办理上述项目中与工程建设和房地产开发有关的22项集中收费业务。与审批这些项目相关的行政事业单位须派员于四月底进驻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市场,在市场内综合办理审批手续。对逾期不能进入市场或进驻市场而不能办理审批业务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市财政部门将酌情扣减经费拨付。
  (2) 车辆增容费收费站。设在市收费管理局二楼和市交警支队车检所,办理市本级车辆增容费专项收缴业务。
  (3) 运输管理处收费站。设在市运输管理处,办理全市线路招投标费、客运管理费两项收缴业务。
  价调基金收费项目:外埠企业价调基金在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市场收费站缴款;营运车辆部分价调基金分别在运输管理处收费站和客运管理处收费站缴款。
  2、各单位在办理涉及集中收费项目有关的批件时,先在职能部门(建筑市场综合审批机构)进行审核,然后持相关资料如工程图纸、应缴费计算单等,在市收费管理局设立的该项收费站交款,领取市收费管理局收费站开具的“完费证明函”或“收费减免缓证明函”为缴费单位发放有关开工证件或办理审批手续。
  3、首批实行集中收费项目的原代收单位,自四月底以后,不再办理收费业务,取消原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的过渡账户,并分别与市收费管理局各收费站结转今年已收费款。对于过去应收未收的各项费款,由原代收单位负责清欠,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欠计划。开发企业在办理新开发项目的手续时,原则上必须补交所欠费款,如该单位确有困难,可向市收费管理局申请用单位资产抵押的办法,并经公证后,再办理新开发项目等手续。
  4、行政事业性收费原则上不予减免缓。但对有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缓的项目,由市收费管理局会同各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市政府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缓审批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秘书长为召集人,成员由市财政局、收费管理局、建委、国土规划管理局、监察局各一名领导同志和两名群众代表组成。审批领导小组要建立审批制度和办法,审批会议可实行例会制和一票否决权,以此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缓的职能行为。
  四、建立健全奖罚与监督检查制度
  从今年起,市收费管理局要对实行集中收费项目的职能部门或单位核定收费计划,明确任务、量化指标、强化责任。按照“奖励与收入”挂钩的激励机制,对实行集中收费项目的部门和单位进行考核,依据各单位实际完成收入的情况,制定超收分层办法,核定超收分成、业务费和手续费的额度。对能够积极配合,认真把关、积极征缴的有关职能部门和个人,视贡献大小给予适当奖励。实行集中收费管理要建立健全严格的监督检查办法。市收费管理局要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集中管理,建立各项收费、基金的稽查制度,并对首批及今后进入集中收费管理项目的审批和缴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市物价部门要按职责做好收费标准的审核工作;市审计、监察部门要密切配合进行监督检查,对乱收费、私设“小金库”和转移、隐瞒、挪用、占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行为,对玩忽职守和违反财经纪律、法规规定者,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同时要追究本部门领导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者要移送司法部门立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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