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集中管理试行办法
(抚政发[1998]16号 1998年4月17日)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即“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市政府决定,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今年五月一日起,将分散的委托收费方式改为由市收费管理局实行集中收费管理。有关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集中收费的管理原则
1、分期分批实施的原则。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实行全部集中收费管理为目标,今明两年将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和不同收费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首批确定实施集中收费管理的项目主要是指进入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市场和车辆管理方面的一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坚决禁止乱收费和坚持应收尽收的原则。在集中收费过程中,要公开收费范围、项目、标准,提高收费透明度;要强化制约手段,规范减免缓审批程序,既不得巧立明目乱收费,又要确保收费款及时足额收缴。
3、职能部门的职责和费用不变的原则。各职责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集中收费管理后,原审批业务仍由各部门负责,各项收费资金使用渠道和用途不变,支出由市财政部门按核定计划统筹安排,征收激励政策由市收费管理局研究制定。
4、审批和收费相分离的原则。职能部门进行审批,市收费管理局实行集中收费,建立相互制约机制,简化手续、减少审批和集中收费环节,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使这项工作既要有利于财政部门的依法理财,又要方便职能部门的依法行政。
二、首批实行集中收费管理的项目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首批实行集中收费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27项。其中包括商业网点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消防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金、规划管理费、拆迁管理费、拆建费、中小学教师住宅建设资金、自来水增容费、煤气增容费、热力上网费、工程勘察合同鉴证费、工程设计合同鉴证费、人防结建费、科技发展基金、招投标管理费、基建占道费、基建道路挖掘费、工程质量监督费、集体企业上级管理费、建设项目部分的卫生防疫费、排水设施使用费、车辆增容费、运输管理费、线路招标费、客运管理费、外埠企业和营运车辆部分价调基金。
上述项目的集中收费管理于四月底以前进入实际操作,下半年再选择一批条件成熟的项目进入集中收费管理,明年大面积铺开,力争两年内达到集中收费全方位管理的工作目标。
三、集中收费的操作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