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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
改革办公室《关于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
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京房地房字[1998]383号 1998年5月4日)


各区县房地局、房改办、管一公司、修一公司、房屋经营管理公司:
  为积极稳妥地做好直管公有住宅楼房的出售工作,现将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延长1997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和有关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98)京房改字第015号),凡符合市政府规定可以出售的楼房,均应向住户出售。住房在1998年6月30日之前提出申请购房的,都应予以登记。
  二、住户申请购房时,应交清所欠的房租后再办理购房登记手续。因拖欠供暖费的责任在住房所在单位(个人签定供暖协议交纳供暖费的除外),应允许住房登记购房,不得以此为由限制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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