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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重大传染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重大传染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青政发[1998]7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重大传染病应急处理预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五日

青岛市重大传染病应急处理预案


  为使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在我市发生重大传染病流行时,能尽快控制疫情,防止蔓延,及时抢救和治疗病人,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传染病按规定分为下列三类:
  (一)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
  (二)乙类传染病:包括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脊髓脑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肺结核。
  (三)丙类传染病:包括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以及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
  二、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各类重大传染病:
  (一)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炭疽中的肺炭疽的散发或暴发流行疫情的;
  (二)以区(市)为单位5日内发生肝炎50例,伤寒和副伤寒10例,流行性出血热15例,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疟疾各20例及其它乙类传染病中发生数百人暴发流行或数人以上急性死亡疫情的;
  (三)丙类传染病中发生全市性暴发流行疫情的。
  三、重大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发生疫情单位和个人及收治病人的医疗机构必须采取最快通讯方式向当地卫生防疫站报告,接到疫情报告的卫生防疫站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上级卫生防疫站和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上报的内容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发病人数和死亡人数、发生的原因及采取的措施和需要解决的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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