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公用局关于在本市
公用行业实行持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就业、上岗的通知
(京劳培发[1998]45号 1998年3月16日)
各区、县劳动局,市公用行业各单位劳动、教育部门:
城市公用事业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的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由于公用行业具有安全责任重大、专业技术要求高、服务范围广、任务繁重等特点,在公用行业全面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意义重大。根据《
劳动法》、《
职业教育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和《北京市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公用行业实际,现将在本市公用行业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上岗的有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用行业岗位工作的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应接受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特种作业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特种作业岗位操作证书》。各单位对目前已在岗工作,但未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应有计划地培训、鉴定,按以下规定达到持证上岗的要求。
1.凡属1997年市劳动局首批公布持证就业、上岗的技术工种(京劳培发(1997)149号),应在今年8月底前做到持证就业、上岗;
2.各单位根据各自实际确定的关键技术工种、岗位,应在1999年底前做到持证就业、上岗;
3.各单位其他技术工种、岗位和非技术工种、岗位的人员,应在2000年底前做到持证就业、上岗。
二、本市公用行业从业人员持证就业、上岗工作由市劳动局综合管理,市公用局具体实施。
三、已实行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的工种,由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施鉴定;尚未实行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的工种,由相应的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实施。
四、具有公用行业特点的岗位(工种)的鉴定,由市公用局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结合公用行业的特点实施。
五、本市公用行业所属企业在进行结构调整、内部改革过程中,应把下岗职工的转岗、转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把职业指导培训和提高、更新职业技能,增强再就业能力与公用行业实行持证上岗工作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