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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资源税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资源税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厦地税政一[1998]5号 1998年3月17日)


各区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资源税征税问题的通知》(闽财税政[1998]10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现有资源情况,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将矿泉水纳入征税范围,按3元/吨征收。请各征收单位做好组织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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