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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中小型企业产权出售暂行办法

  (三)企业产权出售方式;
  (四)企业职工安置办法;
  (五)其它有关事项。
  第九条 企业产权出售达成协议后,由产权交易市场签署《企业产权出售确认书》,并组织成交双方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企业产权转让合同》,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售企业(车间、分厂)概况;
  (二)出售企业产权的价格;
  (三)付款方式;
  (四)原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理办法;
  (五)原企业(车间、分厂)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安置办法;
  (六)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
  (七)买卖双方商定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条 企业产权出售收入,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经批准可列财政支出退给企业,用于离、退休人员的安置、下岗职工的再就业等,也可委托市信托公司将其款贷给企业,并给按规定利率的50%计息和不超过3年还款期的优惠。在具体操作上可采取即收即退(贷)的方法从速办理。

第五章 职工安置

  第十一条 企业出售,要妥善安置企业职工。被出售企业职工自行调转的,社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继续参加社会保险的,其工龄连续计算,不发安置费;被出售企业职工由出售方安置的,安置费不发给个人,继续参加社会保险的,工龄连续计算并按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被出售企业职工自愿辞职,解除原有身份,可采取工龄买断等办法加以解决。有条件发给安置费的,其安置费标准可按下列标准掌握:
  职工安置费= 全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K
       ——————————— *职工本人工龄
       本企业在职职工平均工龄
   其中:K为调整系数,取值范围为1小于等于K小于等于3(1--3是倍数关系)
  第十二条 出售企业,要优先安置退休人员。如有能力的出售企业可以上年度企业全部离退休费用为标准(低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向社会保险总公司一次性缴纳三年的安置费用,社会保险总公司可负责对其离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金;
  出售企业如能在一次性缴纳安置费的基础上,按照每名离退休人员1.5万元的标准,另行向社会保险总公司一交性缴纳基本医疗和冬季取暖费用的,社会保险总公司可参照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医疗费、冬季取暖费管理办法,负责对这两项费用实行社会化管理。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必须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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