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中小型企业产权出售暂行办法
(抚政发[1998]15号 1998年3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市国有中小型企业产权(以下简称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促进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产权出售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产权出售,是指企业产权主体根据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的需要,按规定的交易规则,在指定的交易市场,以价值形态或实物形态对企业财产权有偿转让的一种市场经济行为。
第三条 企业产权出售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开、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 企业产权出售方式
第四条 企业产权出售可以采取:整体出售、分割出售、分期付款出售、零字出售、补贴出售、先租后售、重组出售、破产出售,以及出售经营权、使用权等。
第五条 企业产权出售主要通过契约形式或公开竞价拍卖方式进行。
第六条 国内外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均可购买我市企业产权。
第三章 企业产权出售的操作程序
第七条 企业产权出售程序如下:
(一)经企业充分酝酿,内外沟通,形成企业产权出售意向;
(二)企业主管部门或资产运营机构申请立项,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和评估,清理被出售企业的债权、债务,制定企业产权出售方案;
(三)由企业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归口部门;
(四),由归口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
(五)将论证结果形成意见报国资委或授权单位审批;
(六)国有资产部门按市产权交易的有关规定,由市产权交易市场实行一条龙服务,每周一次,统一办理各类手续。
第八条 企业产权出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概况;
(二)企业资产、债权、债务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