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企业因消化被兼并企业亏损而影响的效益,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的视同部分,予以扣除。
⑵企业因增提折旧而影响效益,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的视同部分,予以扣除。
⑶成建制划入、划出职工增加或减少企业工资总额基数时,相应增加或减少经济效益基数。
3、亏损企业控亏额指标按市政府下达并经财政、税务部门认可的控亏指标进行核定。
㈡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
1、新实行工资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上年企业劳动情况年报表数字为基础,按政策规定应增减的项目进行核定。
2、继续实行工资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以上年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为基础,核增:
⑴上年度工资清算按政策规定实际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
⑵按国家政策规定接收的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以及成建制划入职工而增加的工资。
⑶其他应当核增的工资。
核减:
⑴成建制划出职工的工资;
⑵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提前退休职工的工资;
⑶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到社会上的,包括进入市托管中心托管的下岗职工工资按上年核定的人均工资基数的90%核减;
⑷上年度工资清算按政策规定应下浮的工资或多提的工资;
⑸其它应当核减的工资。
3、鉴于部分生产经营比较正常的企业,多年来由于核定的工资基数过高,企业又无消化能力,导致挂钩工资基数结余额度过大,不利于工资基金宏观调控的状况,从1998年起对这部分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适当进行调整。原则上以上年实际提取或发放的工资总额数为基础进行核定。
4、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严重亏损或连续两年增亏的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按最低工资标准核定。
㈢浮动比例
1、继续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浮动比例原则上按上年浮动比例核定。
2、为理顺分配关系,保持企业工资水平的合理增长在提取新增效益工资时,继续采取浮动比例递减办法。计算公式如下:
新增上浮工资增长率在12%以下的,应提上浮工资=工资总额基数×工资增长率;
新增上浮工资增长率在12—20%之间的,应提上浮工资=工资总额基数(工资增长率×0.6+0.048);
新增上浮工资增长率在20%以上的,应提上浮工资=工资总额基数(工资增长率×0.4+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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