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劳动局关于一九九八年企业工资总额同
经济效益挂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大劳计字[1998]第98号 1998年4月1日)
各区、市、县劳动局、财政局、地税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市直企业及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企业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保持工资总量的合理增长完善和规范我市现行的工效挂钩办法,逐步建立起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政府监督调控的新型工资分配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1998年我市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实行范围
㈠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原则上要继续实行工效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其中,对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经批准成立的股份制企业(含上市公司)以及经批准组建的集团公司,实行“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下简称“两低于”)办法,由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总量,报劳动部门审核备案。
㈡对经批准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可实行由企业劳资双方集体协商,企业董事会自主确定工资水平,报劳动部门核准备案。
㈢停产、半停产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
㈣亏损企业可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额指标挂钩办法。
二、应坚持的几个原则
㈠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按劳分配为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
㈡要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企业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的否定指标。完不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任务的,不论什么原因都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同时要相应扣减其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用于抵补流失的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㈢凡不属于国家政策调整造成企业效益下降的,原则上不再予以视同考虑。
三、挂钩基数及浮动比例
㈠效益基数的核定
1、新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其挂钩的效益基数原则上以上年财务决算数为基础,上年效益指标低于前三年平均数的,以前三年平均数为基础进行核定。
2、继续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其经济效益基数原则上以上年计提工资的经济效益数为基础,并考虑以下因素进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