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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完整街坊达标评分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31日)废止

上海市完整街坊达标评分实施细则
(沪住工[1998]第065号 1998年4月17日)

  第一条 为搞好上海市完整街坊达标考评工作,根据《全面建成住宅小区和完整街坊的审核标准》和《上海市新建住宅完整街坊的建成验收和交接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上海市完整街坊达标考评工作由市住宅发展局组织实施,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负责组织和申报本辖区内的达标考评项目。
  第三条 上海市完整街坊达标考评组(以下简称考评组)由市住宅发展局、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以及各有关行业专家组成。
  第四条 凡列入年度完整街坊建设计划的项目,必须在当年11月30日前全面建成,建成一个,申报验收一个。由所属区、县住宅发展局(署)根据考评标准组织有关方面进行初验后填写《上海市完整街坊考评申报表》,上报市住宅发展局。
  第五条 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接到市住宅发展局的考评通知后,应及时组织本区、县文明办、规划、房地、环卫、环保等有关部门以及被考评项目的社区和物业管理部门共同参加考评。
  第六条 考评组根据“完整街坊达标评分标准”对被考评项目进行综合考核评分,凡基本标准分(80分)全部达到者为合格(达标),由市住宅发展局颁发完整街坊建成合格证。并在此基础上评选出“上海市优美街坊”,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条 完整街坊达标评分标准。
  一、基本标准(80分)
  1.新建完整街坊全面建成审核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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