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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定期生活
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沪工总保[1998]109号 1998年5月1日)


  按照市政府有关基本生活保障线调整方案的精神,现将调整1998年度本市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本人每月为285元;家居市区和郊县城镇的职工家属每人每月205元,家居农村及外地城镇的可按实际情况掌握,一般可低一些,降低幅度不超过10%。
  二、困难补助的经费按原渠道由单位福利费列支。单位福利费不敷使用的,经主管财税部门同意,不足部分列入“管理费用”。
  三、本市“一老养一老”退休人员定期困难补助标准按本人每月285元,配偶每月205元掌握。收入单独计算,本人每月基本养老金低于490元的,补足到490元。本市地区集体企业“一老养一老”退休人员的补助标准按上述标准执行,补助经费仍由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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