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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自治区地矿厅应对使用地质勘查专项费的地质勘查项目成果,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委托有关主管部门验收。
  第十三条 对承担地质勘查专项费安排的地质勘查项目任务的地勘单位,在地质找矿或科研中获得重大突破和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章 矿产资源保护专项费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矿产资源保护专项费主要用于:
  一、为提高矿产资源开采水平(包括提高回采率、降低贫化率、损失率等)而急需进行的改进开采条件和手段的改造项目;
  二、为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而进行的新增采选矿种、提高选矿回收率等改造项目;
  三、为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而进行的表外矿、残矿、尾矿回收与利用等改造项目。
  第十五条 矿产资源保护专项费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申请使用矿产资源保护专项费按下列程序申报、审批。
  一、县(市)所属地方国有矿山企业,由采矿企业于每年10月15日前提出立项申请报告,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经费概算等材料,由县(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计划部门汇总平衡,联合提出方案报地、州、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抄报地、州、市财政、计划部门。
  地、州、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计划部门汇总平衡后,由地、州、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计划部门联合报自治区地矿厅,抄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计委。
  二、自治区国有矿山企业,由采矿企业提出立项申请报告,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经费概算等材料报自治区地矿厅,抄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计委。
  三、自治区地矿厅负责组织对全区申请使用矿产资源保护专项费的立项审查,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计委联合行文下达矿产资源保护专项费使用计划;
  自治区财政厅依据年度矿产资源保护专项费使用计划,负责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审批使用矿产资源保护专项费,应当本着“统筹安排,择优扶持”的原则综合平衡。
  一、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择优支持自治区急需、稀缺、保护性开采和特定矿种的保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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