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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1998年5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和保护,强化对矿产资源的依法管理,振兴和发展自治区地质勘查业和矿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全额征收上缴入库,自治区分成的部分,由自治区地质矿产厅(以下简称自治区地矿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计委)统筹安排,平衡使用,其中地质勘查专项费占40%、矿产资源保护专项费占20%、矿产资源管理补充经费占40%(以下简称三项专项费)。
  第三条 矿产资源三项专项费,统一按预算内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单编预决算,单独核算,其余额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地质勘查专项费、矿产资源保护专项费有偿使用,回收本息,分项纳入预算管理,流动使用。
  第四条 矿产资源三项专项费,由自治区地矿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计委管理使用。

第二章 地质勘查专项费使用管理

  第五条 地质勘查专项费用于自治区境内进行的地质矿产勘查工作。
  地质勘查专项费实行勘查项目管理,用于自治区国民经济发展所急需的地质勘查项目。
  第六条 申请使用地质勘查专项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优先立项。
  一、成矿地质条件优越,对地、县脱贫致富和加快发展起重要启动作用的矿业开发前期地质勘查项目;
  二、资源前景良好,有一定规模和开发效益,但地质资料不足,急需立项开发建设的地质勘查项目;
  三、地方国有、集体矿山资源耗竭面临停产,急需扩大资源储量或寻找接替资源基地,又具备成矿地质条件的矿山地质勘查项目;
  四、对于自治区经济发展具有导向作用的战略性地质勘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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