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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部分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收入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部分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收入的通知
(抚政发[1998]21号 1998年5月8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促进企业分配制度的改革,市政府决定在我市部分企业对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收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收入的实施范围
  1、企业者试行年薪收入的企业,是指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2、经营者是指企业的厂长(经理)一人。暂仍兼任企业总经理的董事长可纳入经营者范围。企业党委书记和未兼任总经理的董事长的年工资收入,可比照经营者收入办法执行。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年工资收入,可根据其责任轻重、贡献大小,在经营者年薪收入的70-90%之间由职代会讨论决定。
  二、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收入办法应遵循的原则
  1、确定经营者的年薪收入应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在严格考核工作业绩的基础上,体现多劳多得。
  2、坚持责任、风险、利益相一致的原则,使经营者既有动力,又有压力。
  3、确定经营者的年薪收入要增强透明度,便于职工监督,年薪收入的支付要先考核,后兑现。
  4、坚持综合考核的原则,确定经营者年薪收入要同企业的效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社会保险制度及再就业工程的实施结合起来。
  三、经营者年薪收入的确定
  经营者年薪收入分为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两部分,包括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经营者的全部工资性收入,不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尚未纳入工资管理范围的保福利、劳动保护费用等薪金上收入和创造发明奖以及按规定对做出特殊贡献的经营者给予一次性奖励。经营者的年薪收入主要考虑其经营管理业绩以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等因素,同时根据本企业工资水平确定。
  计算公式为W=W1+W2
  W为经营者年薪收入;
  W1为经营者年薪收入的基本收入;
  W2为经营者年薪收入的效益收入。
  (一)经营者基本收入的确定
  经营者的基本收入以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根据企业的规模大小分档确定。
  计算公式:W1=aG1
  a:企业规模调整系数;
  G1:上年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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